目前分類:人權細細說 (5)
- Jul 05 Thu 2001 08:04
反 對 刑 求
- Jan 14 Fri 2000 17:40
冷眼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機制與功能
2000/01/14 我不是專工於人權意識的專家或學者,但我ㄔ于於人權工作的道路上,五年了,成績是-渾身的傷口。
來自泰緬地區的華裔無國籍難民在台爭取國籍的案子,曾經被媒體廣泛報導、曾經在立法院被多次提出質詢、也曾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官員有過多次的討論與協商,甚至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爭取到解決問題的法條。以為從此依法有據了,但事實呢?難民們目前又回到必須提出國籍證明、無國籍證明的困擾當中。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來自泰緬地區的華裔無國籍難民在台爭取國籍的案子,曾經被媒體廣泛報導、曾經在立法院被多次提出質詢、也曾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官員有過多次的討論與協商,甚至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爭取到解決問題的法條。以為從此依法有據了,但事實呢?難民們目前又回到必須提出國籍證明、無國籍證明的困擾當中。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 May 03 Mon 1999 11:27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探討人民權益問題
以『入出國及移民法』替代『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是因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該作業要點第七點,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顯授權之依據。除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外,餘與憲法第十條規定旨意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入出國及移民法』顯然是以國家安全的理由,為限制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提供「法」的依據。故第七點的所有約束全數出現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十一至第十五條中。對於「可以遣返」,所以「不予許可」的對象,自能有其「法」的威權在。但對「無法遣返」,有定居事實者,不予許可其居留或定居,則是故意有洞不補,是以為「洞」會因為漠視而自動消失?
再:犯罪行為已有罰則以為懲處。執行完畢後除了記錄,不應再以各種約束做為二度,甚至三度的懲處,讓社會變成是無法提供合理生存的大監獄。如竊盜犯坐監兩年後,因無法遣返出境,在台亦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其個人的生存方式叫人難以想像外,社會對他生存權益的剝奪有沒有做出承擔後果的準備?
- Feb 27 Fri 1998 03:02
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