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點四十分,「入出國及移民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時,許多關心我的朋友問我:「妳為什麼沒有到立法院去等這最重要的一刻?它不是妳五年來所追求的最終目標嗎?」它是嗎?不!它不完全是。可是,終於通過的消息傳來時,我依然難以控制自己激動的情緒,疲累至極的精神霎那間放鬆了下來,而眼淚,終究是痛痛快快的流了一臉。
民國八十三年的十月間,我自軍中退伍不到一年,在極偶然的機會裏,發現我身邊有一群來自泰北的孩子,沒有身分證,持用假護照,偷偷打工、偷偷騎車、偷偷掉眼淚。難以想像的境遇嚇壞了我。我因好奇而強挖他們心中最隱澀的痛楚。我被他們一生無奈的故事糾纏無法入睡,我不明白他們及他們的家人做錯了什麼?我不以為這樣的事應該存在於我能自在生活的同一個環境中。我更不滿意這個社會、這個國家可以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對待這群來自泰北難民村中的華裔學生。我不知道自己有多少本事?我只知道我要幫他們的忙,幫他們講理、幫他們爭取國籍,要他們能夠擁有合法身份、合理生活,更要他們能夠活得有尊嚴、有未來。
一個剛剛跳脫軍中規範式生活的井底之蛙;一個從來循規蹈矩不知法為何物的單純家庭主婦。我傻傻的不知如何尋求奧援,我沒有處理這樣事件的經驗或計畫。我只會做一件事,就是說故事。我要把這樣一個不合理的事件告訴大家。我編輯他們的故事,鼓勵孩子接受媒體的採訪,目的是找出那個或那群能夠幫忙解決問題的人。第一年的我,努力推銷故事。但遇到讓我十分困惑的質疑?有人問「妳是誰?妳的老闆是誰?妳的背景是什麼?妳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妳懂法律嗎?妳為什麼不從國家的立場、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我回答「我不是學法律的。我也沒有後台、沒有老闆。我從人道的立場看這件事,它不合理。」
一個沒有後台、沒有老闆的我,單憑說故事,力量真的太過薄弱。但社會上仍有一些熱情人士給予我相當的協助和鼓勵。關心他們多年的立委周荃和一些立委在立法院提出質詢。周委員為學生開過數次公聽會。社會上同情這群孤軍後裔的聲音慢慢出現。孩子們受到關懷和鼓勵,不再羞於說出所以持假護照入境的理由,他們瞭解到他們應享的基本生存權益是要用力爭取的。他們開始大聲的說:「我要國籍!我們要身分證!」他們的目標終於達成,民國八十四年的十月一日,政府同意給予116名泰北學生中華民國身分證。從七十九年,第一個泰北學生以持用假護照非法入境的罪名被抓,他們已經過了五年戒慎恐懼且無法回家的黯然歲月。
接下來救援被無限期拘留於三峽外國人收容所中的泰北六女子和出生在所裏的小安妮。婦女救援基金會組織了義工小組,每週輪流到所裏陪伴她們、鼓勵她們並教育她們認字、學做手工藝品。義工老師的鼓勵讓她們對未來重新燃起了希望。卻也成了我心裏的莫大負擔。官方明白說,她們不是學生,拿不出村長以外的任何合法證明文件,他們無“法”處理。泰國政府說這些離開難民村的無國籍華裔難民不是他們的責任,泰國政府“依法”不接受被遣返回泰的要求。我再次被「泰北是亞洲的垃圾」的情緒所傷。這群垃圾不正是被利用過後被拋棄在那裡的嗎?我除了看望她們時抱抱她們外,簡直無力可施。我決定走訪一趟泰北,看看她們的家人,也確定我的感情沒有被這群泰北難民的故事所騙,我不是不想信任她們或不再關懷難民。但我極欲脫身,這樣的包袱真的太重!
怯懦的母親、說不出道理的老兵大爹;破敗的屋瓦裏供著斑駁的「天地宗親師」牌位。一臉泥巴鼻涕的小孩在黃土地裡挖掘手指般的小地瓜往嘴裡塞。在這樣一個人人惶惑不知出路的環境裏,孩子跳出泥淖不是為了要跳進火坑,可是除了夢想和火坑外,她們也沒有第三條道路可以選擇。
傷痛和憤怒成了我的武器。報紙形容我是憤怒的、相當不滿的嚴厲指責政府罔顧她們是“人”,應該具體考量人人均應擁有國籍。沒有國籍的人,不管他們身在何處,他們的行動範圍都受到嚴格的管制。在台灣,官員也許會反駁我的說法。在法條中,我們的確看不到有任何管制他們行動的條文。但事實是:被抓到而無處可以遣返的無國籍人,即使服完了刑期,依然會被送到三峽外國人收容所成為所裏的“不動產”。如此不人道的拘禁行為是否合法則無人在意。而當接起電話,傳來一向叫我劉姐的泰北孩子改口叫我媽媽時,我總不由得心中一陣悽涼。這些孩子想回家,想回泰緬家中探視親人而無法出境時,刺耳的何止是午夜驟起的電話鈴聲?錐心的又何止是喑喑的啜泣而已?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婦援會的努力及周荃的出面下,六大一小總算在被拘禁四年多後得以獲保出所。一年後拿到了三年期的長期居留證,八十九年的三月可以換發身分證後申請護照,回家看望幾近十年未見的家人。如今六大有四大已經結婚生子。我當過她們的主婚人,也自然升格當了外婆。小安妮在兒福中心的照顧下也開始了正常的童年生活。以為她們不再是我的心頭負擔時,和仙懷一起在小吃店洗碗打零工的國嘉打電話來說:「劉姐,有一個女警帶了四個警察要來抓我們。她說我們不能打工,要抓我們送我們回泰國,我說我們不是做壞事,不打工我們吃什麼?」女警說:「我管妳?妳們就是不准打工!」「劉姐,妳說我們該怎麼辦?」這時的我,多麼希望自己是一個大企業家,有一間大工廠,可以幫一佰多個孩子申請工作證。或是,有一個無形態空間,讓我們能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泰北國,國內沒有警察、沒有官員、沒有政治、也不需要領袖。沒有需不需要身分證的煩惱、也不再害怕黑道欺負妳時無處投訴,警察抓妳時無處求援。
八十六年, 我把精神貫注在泰北老兵的身上。政府如果同意發給泰北老兵戰士授田補償金,無疑是承認了他們是中華民國軍人。在中華民國國籍之生來取得要件一為: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孤軍的子女在孤軍的身份被確認後,要求政府發給他們國籍證明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八十六年十一月,政府在王天競委員的敦促下核定了這樣的要求,只是泰緬難民朋友們,沒有幾個人知道要到那裡找誰申請國籍證明?
八十七年, 我再也沒有理由推拖泰北新娘申請入籍的請求。資料早已整理分類完成,新娘的故事也寫了一疊。每寫一篇故事,我就多一分沮喪。同樣來自泰緬地區,每個人卻有著不同的故事與背景。而相同的眼淚,也有著那麼多不同的理由與酸楚。每一批人,要耗一年的時間爭取一個專案來解決。泰北學生還有一佰人左右身分未獲解決;賣春女也不止六大而已。這樣做難民工作何時才能完全解決所有人的問題?每個人對我的期望愈高,我就愈想逃避。而在累極恨極時也常生泰緬難民朋友的氣。氣他們在自己尚未取得國籍前,為什麼要生一堆無國籍娃娃?氣他們明知自己沒有健、勞保,卻要生病、受傷、出車禍。既然愛情不會有未來,談什麼鬼戀愛?既苦自己又傷別人。氣他們告訴我,官員叫他們垃圾,認定他們持假護照入境的便是壞人時,他們不敢跳起來,要官員釐清他們及家人所以失去國籍的責任歸屬。當他們問我:「劉姐,我們什麼時候可以拿到身分證?」我也常常沒好氣的回答他們:「我又不是官員。我也不是仙女,你以為我有仙女棒嗎?」而當有人被抓被關時,我更覺得自己只是一隻會叫的紙老虎而已。有人建議我把權益促進會正式成立起來,我一覺醒來後告訴自己,只要泰北新娘入籍案一完成,我就再也不玩難民工作了。
八十七年 五月二十二日,大法官會議公布了第四五四號解釋文。文中說明「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與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老天有眼,限制無國籍人持用假護照入境後申請入籍的緊箍咒總算解除。但替代的方案中有沒有解決問題的出路呢?
 六月二十四日,在立委傅崑成的帶領下,泰北新娘正式向內政部黃部長請願,要求准予入籍。黃部長責成境管局在完成調查後以專案解決境內外籍新娘的入籍問題。十一月底,境管局內一位不知名的朋友將「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寄交予我。其中第十六條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得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之條件,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八十八年一月底,境管局完成清查工作。我的瞭解是清查工作做得並不澈底,許多人沒有登記也沒有被察到。四月初,報上透露了處理要點的大概內容是「解決八十年六月一日以前入境逾期居留的給予永久居留證」。八十年六月以後入境的呢?不處理!合法入境的才可能逾期居留,而永久居留證,那是給有國籍的外國人持用的居留證件啊!我的無國籍、持假護照非法入境的泰緬難民,面對以泰北新娘為名的專案處理辦法卻找不到自己的出路。
 四月六日,我重新回到立法院。「入出國及移民法」一讀已經通過,二讀前的協商也已完成。我提議修改第十六條的要求來得太晚。但我沒有放棄。我發出一佰多份請願書,每天在立法院尋找可能幫忙的立委進行說明及遊說的工作。每晚拖著疲憊的身軀回到楊梅的家中還要看資料,一早睜開眼睛趕到台北先做功課再抱著一堆資料進立法院。每天在立法院洗三溫暖的經歷讓我身心俱疲。我建議修改的條文沒人理會。但馮定國委員在第十六條中加了一項:「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緬、印尼無國籍人民,應准許其居留。」它解決了在台無國籍人民的居留問題,但在泰無國籍華人會有合法入境的管道嗎?如果沒有,回國時是不是依然得去買本假護照來用?二讀及通過的可能雖然可以預期,但宛若近鄉的情怯卻使我沒有勇氣去面對直接的結果。我曾經在學生面前誇下海口,要在五年內解決泰北難民的國籍問題,現在有法可據了,我的心情卻還無法真正輕鬆。為了泰北依然有無國籍者的存在,以至在泰取了泰北新娘的先生無法將妻兒接回台灣;父母在台灣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卻無法讓泰北無國籍的兒女來台依親。或兒女在台有家有事業,亦無法將年邁的父母接來台灣奉養,這樣不合情理的阻隔是不是也能有解決的一天?我還在憂心的期待!
                                                                            劉小華寫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星期日楊梅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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