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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007/06/30)是第二批拿到身分證的余義生和尹菊莉結婚的日子,
        兩三個星期前吧,義生跟明珠,雲龍就親自送喜帖到家裡.除了帶著禮物,還幫忙把院子裡長得快像小森林的雜草除了個乾淨.
        記得幫第一批學生爭取身分證時,孩子能不能回家?能不能跟心愛的合法結婚,生一堆有合法身份的小蘿蔔頭,及生病,受傷時能夠得到醫療照顧,(掛號要有身分證或居留証或護照字號的,像興華只有一張判決書的人,可是沒生病的權利喔!多保重!)是我在訴求時嚷得最兇的理由,這就叫基本人權吧!
        移民法通過後,以為所有孩子的問題都解決了,也才過了兩年安穩的日子,就又跑出銘鴻幾個孩子跟我說,他們拿到護照是假的判決書,可是無法跟警政署,內政部申請到無國籍居留證,理由是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是一條落日條款,限定必須是在88年5月21日前入境,以後無出境紀錄的人才可以申請.當銘鴻等人出現時,我真是生氣多過難過.我之所以同意第十六條第二項必須是落日條款,就是不希望再有人傻傻的以為只要能進入台灣,遲早都會拿到身分證的.前面孩子所吃的苦,難道還不足以成為教訓嗎?
        但法條擺在哪裡呢?沒有大力宣導,誰又會知道,因為僑教會的招生,吸引了這群孩子的父母,以為孩子只要回到台灣,就能因為無國籍的身分,得到台灣政府的照顧,給他們一紙合法證件,讓孩子不再活在沒有身分的恐懼中,這對他們心中心嚮往的祖國來說,應該是正常而且必須有的態度吧!
         官方的態度,我們在28號的公聽會上都看到了,我的心情有起伏也沒有瞞著大家,都說沒事了,可就是不想參加義生跟菊莉的婚禮.我問自己:這不是你一直努力後所期待看到的完滿結局嗎?義生多麼期盼你的參加,你要用什麼理由告訴他你所以缺席的理由呢?
        我躲在家裡,像個呆子似的在電腦電視間串來串去?為自己不必假裝情緒而自在嗎?一點也不!但面對還有300多個孩子的問題沒有解決,一樣是不能回家,不能結婚,不能生病,我無法想樣自己如何能帶著開心的心情去祝福義生夫婦.這樣的理由很爛,也很懦弱,但就是沒有勇氣讓自己去面對,去想像,看著熱鬧的婚禮,而我心裡卻掛著滿滿的憂傷.
        義生,菊莉,看著你們開心大叫的照片,幸福滿溢在你們的臉上,相信你們會珍惜你們的姻緣,畢竟是共同患難走過來的,但劉姐心中仍有在意,仍有牽掛,沒有參加你們的歡樂婚禮,是怕自己經不起這樣強烈的對比,我祝福你們{永浴愛河  白頭偕老}也請祝福我們,早日得到合法證件,人人都能牽起愛侶的手,共同經營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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