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姐您好:
    我是在南部讀書的僑生,楊世才。

也就是這次活動南部的連絡人,說到連絡人我真不好意思

因為16號我有必修課所以我上次沒有出席集會活動,請劉姐見諒。

不過後有問了紹文學長了。也了解了情形。

我想跟劉姐說的就是,我很想有個合法的身分想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

所以我決定參加這次的活動,請劉姐多幫忙,真是感謝劉姐的關心。

我是在民國 87年10月1號就來台灣了。也就是在88年5月21號立法之前入境的。


因持假護照一直沒有回去,直到去年2006年我爸爸過世時

我不得不從泰國邊界偷渡緬甸回家趕爸爸的喪事。就是有這樣一次的出境紀錄而已


劉姐我在網路上看到的第16條法律,立法時沒有註明說不能出境這樣

請問不能有出境紀綠是後來加上的嗎。請劉姐幫忙問一下。

請問劉姐我是在88年立法之前入境的是不是算是有法律依據呢,是不是也有機會居留


我在台灣這段期間為了合法居留我到目前沒休學過,就讀桃園高中畢業後,又讀僑大結業.現在就讀國立台南大學,今年大四快畢業了,所以想請劉姐多幫忙,弟子感激不盡。

弟子也不會忘記劉姐的大恩。         
                  學生:楊世才 敬上

親愛的世才:
為了讓大家都有機會了解這條法律的限定,所以我在部落格中公開回答你的問題,希望你不會介意.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內容是:本法施行前,已入境之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應許可其居留.
所以他的法律條件一,必須是在88年5月21日以前入境者.本意是該條款為落日條款.以後入境或有入出境紀錄者不在許可居留範圍內.不過它的確沒有限定以前入境以後出境者不予處理,這會成為我們爭取的理由之ㄧ.
法律條件二.必須是無國籍人.
條件二就是你們自己要努力去證明的部份了.
我雖然很清楚你們在緬甸的境遇,但護照可以用錢向官方買也是真的,癥結在向官方買的護照會因價格的不同而有使用年限不同的狀況.譬如花數千台幣買的護照可能只能使用一年,要想買使用兩年以上的護照就要花費數萬台幣,這樣的狀況算不算合法護照,買護照的人算不算合法緬甸公民,台灣官方會如何判定,這是劉姐沒有辦法掌控的.這也是你們緬甸孩子最最需要強調的部份了.我希望每個孩子都能有合法身份,可以合法生存,但在台灣,會有什麼樣的結果,我無法判定,更無法保證,只有說明狀況跟陪同你們一起努力了.祝順利成功
劉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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