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當「入出國及移民法」通過後,曾想寫一本書,書名叫『來自泰北的兒女們』。下筆不到500字,竟然哽咽不能自己,從此後,每當有人鼓勵我,紀錄下在台泰北難民爭取國籍的整個過程,我的回答始終是:「等我不會掉淚了再說。」
而今必須重貼當年的文章,心酸依舊,卻是不得不有的作為。
民國八十八年的春末,我正為內政部為解決泰北新娘入籍問題,提出的作業要點生氣不已,一位不知名的境管局善心人士,把立法院已經通過一讀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傳真給我,那真是老天賞賜的一道曙光,(其實真正要謝謝的是那位善心人士啊),我又回到立法院尋求奧援,結果馮定國委員辦公室的助理劉德福大力相助,與境管局的何榮村主任幾經協商,我同意第16條第2項的條款必須是落日條款,以杜絕再有他人依此法條,持假護照入境爭取國籍。
從此後,我謹慎過濾所有來尋求幫忙的泰緬難民,確定沒有違反移民法條款的,我才告知申請方法及手續,對違法申請的,一付愛莫能助的態度,還告訴他們:「你們要自己想辦法啊!劉姐真的幫不上你們的忙了!」
以為自己真的從此可以證明自己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國民,為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盡一份國民的義務。全然忘了,那些無法合法生存的人,他們的生存權、他們的工作權及基本人權,其實是不應該被忽視的。
民國95年3月21日的中國時報,公佈了勞委會為加強查緝非法脫逃的受雇外勞,只要查獲雇主聘用非法外勞,罰款額度高達75萬元。
於是,所有因為錯過移民法落日條款時限的泰緬難民,因為居留證過期;因為向法院自首持用的是假護照而致證件被沒收的,他們都是雇主急著想要擺脫的非法外勞。於是,他們失去賴以維生的工作和所有生存機會,而我,等著他們被抓被關,等一個事件,一個會引起大家關心的題目,然後才來告訴大家說:「看啊!他們也是人耶,我們卻沒有給他們一條出路,一個合法生存的空間。等問題出現了,誰來解決這些問題?」
重貼這些文章,真的不希望這樣的事件真的發生;重貼這些文章,是因為這些問題沒有真正的完全解決;重貼這些文章,是因為人權需求沒有改變,生存權、工作權依然重要;重貼這些文章,是因為我的心無法真正放下,除非台灣不再有華裔無國籍人士存在。
而我也想告訴那些來自泰緬、尚未取得國籍的孩子們,這是一場你們自己的生存權益之戰,小華姐依然是個平凡的母親、依然沒有仙女棒,我們只能共同努力,讓大家看見你們是「人」的事實,讓大家承認你們理當享受人權的保障,當你們無法回家,離不開台灣,想娘想得頭疼時!
小華2007/2/2寫於埔心家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hebesthou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