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無家可歸的孩子-再度貼上的關於難民身分認定的資料,希望能夠提供大家一個審視自己身份的機會,併提出公開的討論.因為,如果我們連自己到底是誰都弄不清楚的話,如何為自己找到出口?又如何要求別人用正確的態度看待你?謝謝無家可歸的孩子再度提供這個資訊,免得最近又忙又累的我還得回頭去翻找.

       按照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和國際慣例,關於「難民」身份的確定,必須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客觀條件。即該人羈身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這是難民與其他一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重要區別之一。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某一符合難民條件的人如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或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得原國籍,或已取得新的國籍並受其新國籍國的保護,或已在過去由於畏懼遭受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則該人即不得再作「公約」定義下的難民而受「公約」的保護。二、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同一條款的規定,除依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而被認為難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難民身份的個人如果因其被視為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得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國家,則該人不得再受「公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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