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7
    除了民國84年的新聞熱潮外,民國87年我想稱他為媒體年。 
    因為沒有具體計畫,我只能試著找熟識的媒體朋友說故事。於是,中時多了好幾篇大篇幅報導關於泰北新娘、緬甸老兵的故事。
    平宜的文筆生動,花蓮玉鳳的故事在316日的中國時報社會關懷版批露後,花蓮選區的立法委員鍾立德立刻伸出援手,企圖幫忙玉鳳申請居留証,雖然沒有立即成功,但加上427號的追蹤報導,泰北新娘都能深刻感受到媒體的力量,開始感覺到自己被關注,也更積極的願意在媒體面前大聲的說出自己的故事。
    6789三天,台灣日報的記者羅國甫根據我提供的故事做了連續報導,624日,立法委員傅崑成就帶著泰北新娘向內政部長黃主文陳情,並獲黃主文承諾,將成立專案小組,設法解決來自泰緬地區配偶的國籍問題。除了各報的新聞版面都有報導外,連The China Post都做了大篇幅的報導。
    8月25,緬甸老兵札卡在台灣無身分過了45年的故事在中時社會脈動登出,某電視台的綜藝節目也邀我跟札卡上節目送他球鞋冰箱等物品,重點是,他因此而獲得榮家安置,脫離在戲院打掃的孤單貧困生活。105號,滯越老兵有誰垂憐的報導也讓國防部跳出來說明對泰北老兵的認證標準已經盡量放寬。
    87年影響最重大的一件事是:司法院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的五月二十二日公布了『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內容重點是: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居住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訂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核定之「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關於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人們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就是這篇解釋,催生了台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而我,從沒碰過法律的我,哪裡懂得可以在這個新的法裡面為泰難尋找出路。說白了,我不是渾然不覺,但也不知道會有「入出國及移民法」及我跟這個法會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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