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底
    抗議的前幾天,應該是八月底或九月初吧,考取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的紹文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因為還沒有拿到居留證,學校不讓他註冊。我建議他去找僑委會,請僑委會幫他開個證明,說紹文符合申請居留証的條件,但申請居留証的作業流程還沒有出來,可否請學校先讓他註冊,等拿到居留證後再去補登記。紹文說:僑委會責怪他,說他沒有居留證竟敢去報考大學。官方用這樣的態度對付一個肯讀書,想上進的孩子,真的是讓我怒火中燒。我幫紹文寫好了陳情書,帶著紹文進了廖委員的辦公室,說明原委後廖委員也很為難,因為這是迫在眉睫的事,等行政作業還不知道要拖到何時?但廖委員也心疼紹文的努力,不想耽誤了他的前程,當下就給轉任僑委會委員長的前監委張富美打了通電話,請僑委會務必要幫忙。
    我帶著紹文匆匆趕到僑委會委員長的秘書室,委員長的祕書出來什麼都不說,只接過我的陳情書,用僑委會的傳真機傳給屏科大,上面完全沒有加註僑委會的指示或建議,而後又把陳情書交還給我們,說:我們只能這樣了! 
    那時已是下班的時間了。我跟紹文坐在聯合辦公大樓門前的台階上,望著下班人潮,看著天空逐漸昏暗,心情的絕望落寞,至今想起心仍戚戚。
    三天後,紹文告訴我學校通知他去註冊了,我嚇了一跳,當然為他開心,卻也奇怪,我的一封並非給學校的陳情書,無單位正式受理,無簽示,只不過透過僑委會的傳真機,就能讓事情轉圜,這也算是國家級機關的正常行政作業程序嗎? 
    1012,在工地遭電擊死亡的何華明不但得不到合理賠償,(只付給家人50萬台幣而已)因為沒有身分證明文件,連殯儀館都拒收遺體。陳學聖委員藉此案為泰難召開了記者會,要求政府相關單位要盡快拿出解決方案,讓學生得以申請居留。
    1019,警政署終於發文通知學生、泰緬新娘開始申辦居留證,也委託救總代辦在泰地區證明或開具證明文件。新的條文中,前5年的無國籍居留證,學生可以來台年數抵扣。來台若已超過五年,可直接請領3年期的長期居留証。連續居留滿3年後換發定居證(身分證)。領有長期居留証者,可申請護照返家。惟返台後需重算三年。非學生身分則必須拿滿5年無國籍居留證後換長期居留証。已婚者長期居留証未出境者1年可換身分證,未婚者3年未出境換身分證。持用居留證期間,可打工,可加入健勞保。男生拿到身分證後,如無特殊狀況,須服兵役。我的一路走來,到此終於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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