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永清委員辦公室第二次會議記錄 

 

時間:2007年10月24日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心大樓11 
主席:趙永清委員助理楊嬌豔小姐
出席:劉姐  謝倖伶律師  吳君婷律師  蘇宜士研究員
學生代表:李美萍   劉泰光 
討論一、如何保釋被拘留的四位同學? 
    由趙永清委員助理楊嬌豔致電移民署問其是否可得假釋。並聯絡柯俊雄委員
助理張富庭聯合致電移民署。吳育昇委員辦公室亦答應會加入保釋同學行列。
律師建議保釋條例:移民法第36條,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外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強制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者。
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者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者。
四、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保護之必要者。前項收容以十五日為限,必要時每次
    得延長十五
日。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辯
    護人、保證人,得於七
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第一項第一款受強制
    驅逐出國者,無法遣送時,主管機
關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
    解除收容。」次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
法第17條之規定:「外國人
    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而無法強制驅逐出國
者,得在限
    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
委員致電效益:已有警官致電問法扶會委員協助事宜。望其能將學生保釋。
討論二、修法空間及可能性?
原本會考慮請求修訂移民法第16條第1項和第2項,其修法內容如下:
    建議修正條例:移民法第十六條 台灣地區已入境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
人民
,因僑居地之特殊狀況,必須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得由主管機關就
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申請國籍之條件, ,並訂定作業流程及施行細則
,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決議:經一小時會議討論後,律師們認為如增修條文,耗時,其他團體亦可能會
      有反對意見,造成反效果。且修法會期將排至明年2-5月份,時間上對已
      逾期居留之同學有安全上之顧慮。

最後決議:採治根治本之策略。針對僑教政策訂定[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
          就學定居作業辦法]。放寬居留條件限制,著重「有能力即可生存
          於台」亦即「適者生存」之居留方式。

討論三、針對本案學尋求行政部門實施臨時救濟法及未來僑生入學之相關裁量原
        因:
19/13與僑委會會談結果,僑委會認知學生問題該解決,意謂承認其行政與宣
   導上確實有疏失不當之處。 
2、泰緬地區僑生因家境清寒,必需半工半讀完成學業,請求放寬延長其工作
   數,是否會因此而造成學生成績不佳,其責任由學生自己承擔。
3、僑生入學與休、退學制,採與台灣休、退學制度同。目的是在保障僑生休學
   、延畢之權益。 
4、放寬僑生畢業後取得工作證留台制度。不侷限於科學新貴、中研院等相關
   部門,採「適者生存」之生存機制。

會議總結:
    經討論兩小時45分後,決議11月份召開跨部門公聽會。以僑教政策為討論
主題。
強制其訂定解決學生問題方案。
                                                  記錄   李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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