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李副組長來電說明:這兩份樣態調查表:一為民國88年5月21日以前入境者(此份),另一份為民國88年5月21日以後入境者.希望能透過我們先作統一登錄及統計.登錄方式請參考回應建議.

泰緬人士身分困境勾選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移民法實施前入境者(初次入境日期:     )

勾選處  

 

1.警政署曾函釋對於本法施行後仍有持偽、變造護照入出境紀錄之泰緬印人民不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無國籍人之認定,即無法以無國籍人方式申辦居留。

   

被駁回日期:

 

 

2.泰緬僑生返台就學,無法提出具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父母親軍職證明或華僑證明等,不適用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辦居留。

  

 

 

 3.泰緬僑生在該國並無戶籍身分證件,於獲知僑委會或教育部錄取回台就學時,多係以假身分申辦或購買泰緬護照來台,擔心返國後被查獲逮捕。

   

 

 

 

4.部分泰緬僑生誤以為前項說明二之專案仍可受理,多向法院辦理自首雖獲不起訴判決,但因後有入出境紀錄仍不適用無國籍人,且其護照已被法院沒收,亦無法返國或遣送,致居留逾期。

  

 

 

 

5.刑事紀錄證明在台有犯罪紀錄,不符合歸化條件。

 
請敘明判決內容:

 

6.泰緬婚姻移民以假身分申辦或購買泰緬護照來台,原以歸化方式欲取得國籍,但返泰緬後因其原本就無戶籍無身分,根本無法取得喪失國籍證明,又因假身分將被拆穿而再回台,以為向法院自首判不起訴就可以如專案以無國籍人申辦,但因有再入出境紀錄而不適用;之後又自稱係孤軍後裔,但仍無法取得軍職證明等,亦無法以無戶籍國民申辦。

   

 

 

 

 

 

7.國籍法93年修正前泰緬婚姻移民在戶謄記載為華僑身分,惟當時無法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不能辦理歸化,又改為無戶籍國民等待配額,但又無法提具華僑身分證明,之後向法院自首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居留一定期限欲辦理歸化時又因為原戶謄登記華僑身分而被駁回,致無所適從。

  

戶謄登載華僑日期:

以無國籍人歸化被駁回日期: 

8.其他(請詳細述明) 

 

 

 

填表人:     性別:□男□女 

入國身分:□僑生 □在台配偶依親 □其他(          

原持護照國籍:   居留證號: 

88年5月21日以前入境之泰緬朋友,如為當地無泰緬國籍人士,請勾選上表相符狀況(可複選)後,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首次入境時間/最後出入境日期/護照號碼(有無過期)/居留証號碼(有無逾期)/入境時身份/目前身分/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戰士授田補償金收據/難民證/他國居留證/入學分發書/結婚證書等),500字以內之自白書乙份,寄至 tmrcorsa@gmail.com ,我們將協助分類彙整統計,併送至移民署作為解決方案參考資料.
自白書格式:

姓名:
出生地
學校:
性別:
聯絡電話
護照號碼
居留證號碼
入境日期:
最後入境日期:來台灣後有出國記錄才需要填寫。(如沒有出境
紀錄,請直接寫「未出境」
)
地址:
自白書:
第一段:請自我介紹後,寫入在緬甸或泰國購買假護照過程及
        如何購買?所花費金額等。
第二段:請將入台後的生活困境及適應難題和任何遭遇問題寫
        入。
第三段:因身份不合法而面臨的問題,如不能合法打工、不能
        生病等難處。
內容以真實遭遇為主。
    本自白書是自首時給法官作質詢用,法官或檢察官會針自
白書內容判定及提問。此自白書非常重要,請嚴謹撰寫;並均
以事實陳述為旨,嚴禁抄襲。
                         撰寫人簽名及撰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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