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李副組長來電說明:這兩份樣態調查表:一為民國88年5月21日以前入境者(此份),另一份為民國88年5月21日以後入境者.希望能透過我們先作統一登錄及統計.登錄方式請參考回應建議.
泰緬人士身分困境勾選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移民法實施前入境者(初次入境日期: ) | 勾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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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政署曾函釋對於本法施行後仍有持偽、變造護照入出境紀錄之泰緬印人民不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無國籍人之認定,即無法以無國籍人方式申辦居留。 | □ 被駁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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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緬僑生返台就學,無法提出具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父母親軍職證明或華僑證明等,不適用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辦居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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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泰緬僑生在該國並無戶籍身分證件,於獲知僑委會或教育部錄取回台就學時,多係以假身分申辦或購買泰緬護照來台,擔心返國後被查獲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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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分泰緬僑生誤以為前項說明二之專案仍可受理,多向法院辦理自首雖獲不起訴判決,但因後有入出境紀錄仍不適用無國籍人,且其護照已被法院沒收,亦無法返國或遣送,致居留逾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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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紀錄證明在台有犯罪紀錄,不符合歸化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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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泰緬婚姻移民以假身分申辦或購買泰緬護照來台,原以歸化方式欲取得國籍,但返泰緬後因其原本就無戶籍無身分,根本無法取得喪失國籍證明,又因假身分將被拆穿而再回台,以為向法院自首判不起訴就可以如專案以無國籍人申辦,但因有再入出境紀錄而不適用;之後又自稱係孤軍後裔,但仍無法取得軍職證明等,亦無法以無戶籍國民申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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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籍法93年修正前泰緬婚姻移民在戶謄記載為華僑身分,惟當時無法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不能辦理歸化,又改為無戶籍國民等待配額,但又無法提具華僑身分證明,之後向法院自首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居留一定期限欲辦理歸化時又因為原戶謄登記華僑身分而被駁回,致無所適從。 | □ 戶謄登載華僑日期: 以無國籍人歸化被駁回日期: |
8.其他(請詳細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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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性別:□男□女 入國身分:□僑生 □在台配偶依親 □其他( ) 原持護照國籍: 居留證號: |
自白書格式:
姓名:
出生地:
學校:
性別:
聯絡電話:
護照號碼:
居留證號碼:
入境日期:
最後入境日期:來台灣後有出國記錄才需要填寫。(如沒有出境
紀錄,請直接寫「未出境」)
地址:
自白書:
第一段:請自我介紹後,寫入在緬甸或泰國購買假護照過程及
如何購買?所花費金額等。
第二段:請將入台後的生活困境及適應難題和任何遭遇問題寫
入。
第三段:因身份不合法而面臨的問題,如不能合法打工、不能
生病等難處。內容以真實遭遇為主。
本自白書是自首時給法官作質詢用,法官或檢察官會針自
白書內容判定及提問。此自白書非常重要,請嚴謹撰寫;並均
以事實陳述為旨,嚴禁抄襲。
撰寫人簽名及撰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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