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及教育部來文,重點略以:自9711起,僑生(港澳生除外)曾有休學或延畢之紀錄者,畢業後得持畢業證書辦理延長居留,其期間最多為3個月,並以331930為最終居留期限;未曾有前揭紀錄者,得憑畢業證書及各學期成績證明,辦理延長居留至翌年6月底。



PS:沒有休學、延畢情形的同學,還是照常可以持畢業證書延期一年。
尚在就學的同學,可以「依法」好好規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hebesthou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