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娜,緬甸僑生,係符合移民法88年5月21日以前來台的無國籍人歸化案。無國籍人在台灣要申請合法定居,首先要前往法院自首,4月16日 安娜照規定前往自首,檢察官將案子送往警察局,警察局因安娜護照被法院收走,以最後入境日期在2002年,以為不符申請居留規定而以逾期居留理由拘留偵辦,後送往三峽外國人收容所,直到6月11日 才完成責付,由劉姐帶著走出收容所。責付安娜及另外三位同學的過程,真是一波三折,也讓我深深了解到,台灣政府行政作業的複雜性,和人性中事不關己的冷淡。當然,中間也有許多了解我們、同情我們的承辦人,其中要特別感謝負責這次案子的台北縣第一專勤大隊的汪專員,還有一直默默關心我們的神秘人物。 
    劉姐帶著安娜走進辦公室,安娜一見到我,就抱著我不停地說「謝謝!」,我也很感動,第一次有人覺得因為我的幫忙而得到幫助。隨後,又接到被收容在宜蘭的陳鵬、李家昇家屬電話,已將兩位同學平安接回家了,真是雙喜臨門啊!這件事,我其實沒做什麼,除了打電話盯承辦人外,其他都是劉姐和官員的力量,及他們無國籍華人的背景,才能依據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4項項規定「無法遣送時,主管機關得限定其住所,解除收容。」 
    一整天,安娜除了開心的打電話向遠方的家人報平安外,我們也感染了安娜的快樂;晚間六點,劉姐帶著安娜、我、文文、應華、榮昌、恩財到中壢「向記」吃好吃的,吃飽喝足了,還到大溪橋浪漫走一圈,真是開心無比! 
   每次,當同學的問題得到解決後,我的心總如放下石頭般輕鬆,看到同學臉上燦爛的笑容,想著他們可以和親人相聚或重見天日的場景,心裡就會無比的欣慰,這份安心,常能讓我暫忘自己的不如意,這應該就是冥冥中的公平吧!  
看到同學在協會的幫忙下,陸續解決了生活及居留上的困境,最開心的就是劉姐了,劉姐的努力,奠訂的不僅是協會的公信力,也是維護人權的一項指標吧! 
 
                                         李美萍 寫於200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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