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 來台升學之泰緬僑生於出生國為無國籍人,並未取得當地合法
     國民身分。
二、 經僑委會及教育部於泰緬地區依海外僑教政策招生,取優同意
     回國就學。
三、 與緬甸無邦交。緬甸政府不同意該國國民直接來台並升學。致
     回國僑生須先辦理觀光簽證,經泰、馬等國我駐外辦事處,再
     以加頁簽方式回台就學。
四、 泰緬僑生所持護照因護照來源不同,可能產生問題。 
  (一)、 所購買之人頭護照(他人出讓、他人遺失、死亡者)出境
     後,原賣方申報遺失,護照因此失效。 
  (二)、 官方以高價賣出無戶籍護照,使用期限3年,延簽需納高
     稅金。滯納罰款、不納失效外,該本護照回國時仍可能遭致逮
     捕、拘留、罰款等刑責。
五、 為使護照繼續有效,以申請在台居留延期,透過仲介以假印鑑
     辦假延簽。
六、 回(泰、緬)國方式:
  (一)、透過仲介買通官員出入境。 
  (二)、經第三國偷渡出入境。
  (三)、遭逮捕、拘留、罰款。
訴求:
一、 給予合法居留權,併發給國籍證明、在台定居證(身分證)。
二、 未獲得居留證前,允許繼續升學、參加健保。(臨時身分證明)
三、 核給工作證,保障工作權益。
四、 有不被逮捕、拘留(犯案除外)、強制遣返之安全保障。
五、 無國籍人認定標準。
理由:
一、 僑教會未針對當地特殊情況,宣導無國籍人不得持用違法護照
     回國就學。
二、 當地僑民所獲資訊為:只要入境後連續居住滿七年,就可依其
     無國籍條件申請在台就地合法。(無國籍人不可能有合法護照
     返台)
三、 外交部駐外單位未嚴格審核學生基本資料與護照資料之差異,
     輕易放行入境。(人頭護照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之破綻、
     官方所售護照戶籍地為空號或空戶、關防粗糙)
四、 無國籍人家庭一般生活艱困,無負擔學生在台就學暨生活能力
     ,學生必須打工以維持生活及繳交學費,以目前每週16小時打
     工時限,不足以解決其生存問題,促使學生休學、非法打工、
     打黑工等問題產生,非社會安定之本。
。                                          
                                    劉小華2007/6/24

       本文為2007年藉公聽會向政府提出的訴求與理由,曾合併請願書一併
提出作為爭取合法身份的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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