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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署已經傳來問卷,調查泰緬在台無國籍人態樣,作為解決問題的重要參考資料.我們會用e-mail的方式傳給同學填寫.希望大家能在一週內回傳,沒有e-mail的同學請盡快跟小組長連繫,聯絡不上或是沒有加入會員的同學,我們就真是幫不上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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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一    19:00 
地點:美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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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112日 星期一  上午1000
主持人:趙永清立委助理楊嬌豔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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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17日星期三)  下午1530 
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2樓中華救助總會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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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10月4日的記者會中提出的修法理由,雖然當天沒有用到,
但不表示以後不會用得到,公告讓同學們知曉,也希望大家能夠踴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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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扶會的安排下,我們曾於2007年9月13日至僑委會開協調會,由於
至今未曾看到僑委會的會議紀錄,為了保留我們爭取國籍工作的歷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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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12  星期五 10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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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副署長吳學燕

管制科:科員涂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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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 
Thai-Myanmar Region Chinese Offspring Refugee Servic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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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本會的正常運作,20071027日於劉小華家中,幹部群經過討論,決定對本會組織架構作重新調整,新的組織架構及各部門負責人,請按下列指引鍵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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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月27 星期六  13:00PM 
地點:桃園縣楊梅鎮青山三街(劉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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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永清委員辦公室第二次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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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難民>一文貼出後,我奇怪一個可以討論的文章怎麼幾乎不見回應.不想一覺醒來後,回應一堆,還出現了幾個新面孔,真是開心.
    首先要說明,我們的會議或拜會不是不願意通知大家,常常是突然得到的機會,來不及通知大家,例如最近媒體要求採訪,幾乎都是臨時通知,而且要求的對象型態明確,人數明確,如:在工地打工的學生1-2個等等.我們就會在同學中做選擇性的通知,目前唯一確定時間開會的只有法扶會,但法扶會的會議目前也不適合同學自由參與.現在可以確定同學可以自由參與的活動有一:2/9日的感恩餐會.{時間地點貼在感恩餐會二}二:法扶會在9月底或10月初準備召開的記者會{如果政府在9月底沒有正面回應,在帶領大家去集體自首前的計畫}三:10/10日前,我們可能發動同學走上街頭,在回國僑胞眼前發出我們控訴的聲音.這個計畫前的會議,我定在中秋節的後一天,地點跟時間由聯絡人負責通知,願意參加的同學記得把26/9日的晚上留下來,我們開一個大型的同學會,不參加的可別說我沒有事前告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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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無家可歸的孩子-再度貼上的關於難民身分認定的資料,希望能夠提供大家一個審視自己身份的機會,併提出公開的討論.因為,如果我們連自己到底是誰都弄不清楚的話,如何為自己找到出口?又如何要求別人用正確的態度看待你?謝謝無家可歸的孩子再度提供這個資訊,免得最近又忙又累的我還得回頭去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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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 http://lunbei.household.yunlin.gov.tw/faq/faq01_01.asp?sid=10&id=50&keyword
由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明層轉內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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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8/21/2007(星期二)   下午1600~1730
地點:台北市汀州路二段168
DOUTOR c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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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在法扶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我們需要協助的事項.參加人員除郭吉仁秘書長,前監察委員廖健男律師外,另有法扶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等七位律師在場.在整整兩個小時的討論中,除了對未來的走向取得共識外,近期的計畫亦已規劃出大概型態.
    討論結果有四項重點,但為了不讓作業方式過度曝光,產生阻力,僅作標題提示,不做詳細說明,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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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大家都在等著今天下午跟法律扶助基金會商談的結果,雖然還沒有正式的結果(法扶會星期五的董監事會會提報告後做最後決定)但郭秘書長的三個建議對
我們未來的走向會有相當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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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公園與各同學第一次見面到現在,已經有整整兩個月的時間了。兩個月來,我們接受同學報名、整理同學的資料及自白書、請吳育昇委員招開公聽會、也接受過華視及中視兩家媒體的採訪報導。但何時去自首?下一步要怎麼走?相信才是同學目前最關心的問題。 
一、            媒體的關注及社會輿論的支持,會是本次事件成敗的重要關鍵因素之ㄧ。因此,劉姐希望同學能將自己的故事寫成文章,經過劉姐看過或可能修改過後,分別投遞到各媒體。內容不拘,但希望主題能夠明確。如:購買護照的理由及過程;在台求學的生活及感想;對未來之展望等等。文章請先寄給美萍再轉寄給我。內容以800字以內為最理想。感人、真實,是我對文章的主要要求,文筆部份就不用太在意了,會有美萍及劉姐代為修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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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應許可其居留(係指88521日前)。若非屬上揭條件且確係無國籍者,本署於執行收容及遣送時之處置作為如下:

一、                對查證後仍無法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者,依本法第36條規定,外國人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者,無法遣送時,主管機關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解除收容(限定住居所係指通知在台設有戶籍之親屬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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