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12/11/1835

賴律師:在會議中遇見李臨鳳副組長,問到無國籍學生的問題,
                 問移民署最近處理無國籍人的案子,到什麼程度了,

李副組長建議:

        最好能在國籍法中找出路,若能得到內政部國籍科的同意承認為無國籍人,拿出相關舉證,證明自己無國籍人的文件,通過後,持無國籍居留證五年,再持一年外僑居留證,之後再歸化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如要在移民法中找出路,會比較耗時。 

賴律師認為:

        在移民法第16條第1項中找出路,被移民署承認為無戶籍國民,訂定一個特別處理辦法。這樣的時間雖然會比較久,但不見得會比持用無國籍居留證所耗的時間久,也未必比在國籍法中找出路來得困難。
 

劉姐:

一直以來,我都覺得在移民法中找出路會是比較好的方法,可以依據特殊地區、特殊狀況訂定處理辦法,才能根本解決問題。當然,如果持無國籍居留證五年(可追溯),三年長期居留證,學生在持長期居留證就可以辦護照回家看家人了,這對學生來說也是一個非常好的方法。
 

         賴芳玉律師因在其他案件的研討會中,遇見李臨鳳副組長,於是開始問及我們無國籍學生的問題。可見賴律師對我們的關心,我們要將這份感激永存心中。

謝謝您!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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