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中謂:人皆生而自由,均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第二條: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也不分國籍、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皆得享有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而我們看到,在一個聲稱以人權理念治國的台灣,在一種強烈要進入國際社會爭取獨立生存的政府,對待已入境、已與本國國民結婚的外籍HIV感染者,不但剝奪他自由遷徙、自由選擇居住環境的自由、甚至強行拆散他(她)的婚姻生活,以一紙含糊不清的法律條文,行古老【棒打鴛鴦兩離分】的不人道也嚴重違反人權的手段。其理由為何?
HIV的感染途徑除非血液、體液的直接接觸,屬封閉型傳染。比較空氣傳染、食物傳染、飲水傳染的開放型傳染疾病,其危險性未必更高。在有效藥物的控制下,其生活、工作的能力也未必更差。在醫療資源的分配上目前採健保給付,與外籍人士無關,也無增加全民負擔之慮。入境前體檢不合格因此拒絕入境的理由可以理解。因婚姻關係入境後申請居留被拒,不合情理也不人道。制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中第十四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外國人再入國申覆程序』,讓人以為我們的法中畢竟有情,終於講理。卻在申覆過程中,我們看不到通過的標準底限在哪裡?拒絕入境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如果理由是第十四條之一「外國人申請來台居留,若於入境時經檢驗呈陰性,且經證實受本國籍配偶或因在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者,得視同本國籍感染者處理。」在任何一方都提不出感染源是否是在國內的證據前便拒絕再入境,申覆的目的就毫無意義,十四條也只是一個緩衝強迫離境的騙局而已了。這是所謂尊重人權的時代明顯侵權的行為,卻發生在政府對待HIV感染者的身上,我們只能慨嘆:在國際社會中,我們的心態是封閉的;在人權領域中,我們的態度是如此可悲的落伍!
就疾病管制局的工作領域而言,消滅境內病媒蚊,要求內政部、外交部、境管局配合,禁止國人出境,外籍人士入境,台灣是不是就能成為一個純淨的香格里拉,人人生的開心,活得愉快,從此再也沒有病、老、死的困擾?如果登革熱、霍亂、瘧疾等開放型傳染性疾病尚未從世上完全消失,為何獨拒HIV如毒蛇猛獸?境外染獲AIDS的國人,我們能否拒絕他返回家園?
所謂人權,就是要求人人都能被公平對待,不因其老、病、窮、弱,或因種族、國籍等等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張姓夫妻的事件不是獨例,而我們要求,所有HIV感染者或AIDS病患,在法律條文中,應該獲得公平對待;在人權領域中,應該獲得合理保障;在人道思域裡,應該獲得平等包容。

台灣生命社服協會理事長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 劉小華20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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