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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我們將「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升學、定居作業辦法」以請願書的格式,透過立法委員顏清標辦公室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本抄送:立法院、內政部、外交部、僑委會等單位。6月13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移居銘字第20144070號的函覆摘要如下:
二、按台灣團結聯盟曾於96年底提案,為緬甸、泰國無國籍學生來
    台就學問題層出不窮,建請僑委會、移民署盡速研擬「泰緬地區
    無國籍華人回國升學、定居作業辦法」,以測底解決問題。經立
    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討 論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該案經行政院於96年11月30日交下由僑務委員會於97年1月
    10日召開會議研商,決議要點如下:現行法令對泰緬學生在台
    升學及居留均已明確規範,不需另訂「泰緬地區無國籍華裔人民
    在台升學、定居辦法」。
四、檢視目前僑生來台就學已有「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範。
    另對泰緬地區人士困境均已有規定可供其適用。如可提出足資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無戶籍國民身分方式辦理
    無戶籍國民居留;如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者,可以
    無國籍人民方式辦理無國籍居留。
 
以完全不適用的法條作為答覆,真是羞辱我們了。
 
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沒有對僑生的身分做了解或要求,從何規範?
 
二、提出足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無戶籍國民身
    分方式辦理無戶籍國民居留。
    在泰緬的無國籍華人如何回到台灣向中華民國政府申請華裔證
    明?華僑證明?(他們可以買假護照回來申請嗎?)還是台灣政
    府會到該區主動發給當地華人華裔證明、華僑證明?
 
三、如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者,可以無國籍人民方式辦
    理無國籍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是一條落日條款,『本法施行前,
    已入境之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應許可其居留。』它只
    解決「入出國及移民法」通過前(民國88年5月21日)已入境
    者的定居問題。我們被困的正是88年5月21日以後入境學生的
    居留問題。
        現行法令對泰緬學生在台升學及居留均已明確規範,不需另訂「泰緬地區無國籍華裔人民在台升學、定居辦法」是睜眼說瞎話還是根本不承認我們的存在?
    政府顯然是不把這群泰緬學生的合法生存權放在眼裡了。如果是他看不見,我們就走上街頭,讓他看見、也讓他聽見。如果是他不想看見,我們更需要走上街頭,不但讓官員看見,也讓社會群眾看見,台灣的人道精神哪裡去了?台灣的人權理念又到哪裡去了?
 
                                 
                                小華2008/6/30
 
附註:
一、    台灣團結聯盟是柯俊雄委員辦公室的附屬組織。96年底提案時,本會尚未擬訂「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升學、定居作業辦法」。
二、    本會所以自擬「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升學、定居作業辦法」是接受徐中雄委員辦公室陳主任建議。
三、    顏清標委員辦公室劉執行長與我有緬甸同行10天之誼,對本案的協助,敬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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